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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殺人不能止于“收容教養(yǎng)”

作者: 特約評論員 然玉 2019年10月29日 09:42

  近日,大連警方通報稱,當?shù)厣澈涌趨^(qū)發(fā)生一起故意殺人案,一名10歲女童被害身亡。嫌疑人蔡某某未滿14周歲,未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責任。同時,公安機關依據(jù)《刑法》第十七條第四款之規(guī)定,按照法定程序,于10月24日依法對蔡某某收容教養(yǎng)。據(jù)媒體調查,附近至少三名女性稱,此前曾遭遇過蔡某某不同程度的騷擾和尾隨。(澎湃新聞10月27日)

  罪惡不分年齡,但實施罪罰的方式,必須取決于年齡?!白畹托特熌挲g”的規(guī)則是有其道理的,但每當見識到那些極具沖擊性的個案時,我們還是不免義憤難平。13歲的男孩殺人,最終只能“收容教養(yǎng)”,這樣一種結果合乎法律規(guī)定,但很難說是“罪責刑相適應”。

  本案發(fā)生之后,公共輿論有關“降低刑責年齡”的呼吁再次響徹。只不過,因其涉及到對《刑法》中某些條款的修改,短期內必然無法實現(xiàn)。

  某些未成年人的心智扭曲程度,以及主觀惡性之根深蒂固,很可能超越了大眾的預想。比如說,本案中的加害人蔡某,就被挖出劣跡斑斑:曾騷擾多位女性,“自導自演”洗脫殺人嫌疑,強調自己未滿14歲……這并非不諳世事的孩子,而是一個罪惡絲毫不遜于成人罪犯的兇手?;诖?,我們實在有理由懷疑,其能否被“教育矯治”,能否痛改前非,能否在回歸社會后不再為惡?僅僅差幾個月,殺人者就不必為惡行付出對等的代價,科學嗎?

  如果說,“不追究刑責”是法律注定的結果,那么需要追問的是,蔡某所要接受的“收容教養(yǎng)”又是怎樣的“收容教養(yǎng)”?其被收容的時長、接受訓誡矯正的程度、放歸社會前的評估條件,是否足以匹配其所犯罪行及其本身的傷害性?所謂“收容教養(yǎng)”也應該是有針對性、分層次的“收容教養(yǎng)”,并不是說“收容教養(yǎng)”就不可以實施嚴厲懲戒。對于一個犯罪行為殘忍、主觀惡意極大的兇手,“收容教養(yǎng)”有義務提供一種替代性的正義實現(xiàn)方案。 一起極端個案,對于全社會的觸動是巨大的。當所有人都在討論“如何強化前端干預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未成年人犯罪父母有啥責”等衍生議題,這正說明,我們的法律安排、制度設計,并未充分呼應民間的合理關切。為此破題任重道遠但時不我待,不能再任由悲劇發(fā)生,之后徒呼奈何了。

(責編:楊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