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5日下午,太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召開新聞發(fā)布會,向社會通報關于《交通信用信息修復管理辦法(試行)》的相關情況。
據了解,該《辦法》的出臺,主要是為了暢通交通信用信息修復渠道,鼓勵交通失信行為人主動糾正失信行為,消除不良社會影響,養(yǎng)成自我糾錯、誠實守信的行為習慣。
太原交警支隊相關負責人表示,在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過程中,實施聯合懲戒的同時更要注重對交通失信行為人的信用修復,讓失信行為人通過事后主動履約、接受教育、志愿服務等形式進行信用修復,避免因一時過錯,背上“終身失信”的黑鍋。這不僅需要交通失信行為人勇于悔過自新,更重要的是,要為他們提供改過自新的機會。因此,建立有利于自我糾錯,主動自新的社會鼓勵與關愛機制,鼓勵交通失信行為人通過各種有效方式修復信用,是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的必然要求。
《交通信用信息修復管理辦法(試行)》文件全文如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有效預防和減少交通事故,提高交通參與者的交通安全意識,鼓勵交通失信行為主體主動糾正失信行為,消除不良社會影響,養(yǎng)成自我糾錯、誠實守信的行為習慣,根據《太原市交通失信行為聯合懲戒辦法(試行)》,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交通失信行為主體,是指在本市行政區(qū)域范圍內因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造成交通失信行為的自然人或法人。
第三條 根據不同的交通失信等級,交通失信行為主體的交通失信記錄有效期分別為1年、2年、3年、5年,有效期滿,交通信用信息自動修復。
交通失信行為主體可以通過參加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組織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和相關知識學習(以下簡稱現場學習)或者在本市參加交通安全公益活動(以下簡稱體驗教育)提前進行交通信用信息修復。
第四條 交通信用信息修復工作應當遵循依法、規(guī)范、公正、自愿、便民的原則。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鼓勵交通失信行為主體根據自身條件選擇適合的方式進行交通信用信息修復。
第五條 交通失信行為主體系自然人的,在參加現場學習并經考試合格或參加體驗教育被認定合格后,即可減免交通信用失信分值。
交通失信行為主體系法人的,在一年內,應當同時達到下列要求,方可減免交通信用失信分值:
(一) 在本單位組織全體人員開展不少于四次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和相關知識的學習;
(二) 組織不少于5%或10人以上的單位人員參加體驗教育并全部被認定合格。
第六條 一年內,交通失信行為主體通過現場學習或體驗教育最多可減免交通信用失信分值20分。
第七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認定,可以對交通失信行為主體折抵相應交通信用失信分值:
(一) 對提供暴恐等重大案件信息,抓獲逃犯,制止嚴重危害社會治安行為的,可以折抵30分;
(二) 因見義勇為被評為市級以上先進個人的,可以折抵20分;
(三) 對查獲交通肇事逃逸車輛及人員提供有效線索或者積極協(xié)助的,可以根據具體情況折抵20-30分。
第二章 申請與受理
第八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依托太原市交通信用信息管理平臺(以下簡稱信息管理平臺),實現交通信用信息管理的分值修復、折抵以及相關資料備份等功能。
第九條 交通失信行為主體申請交通信用信息修復、折抵的,應當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
申請前,交通失信行為主體應當在“山西太原交警”微信公眾號中進行實名注冊。
第十條 申請參加現場學習或體驗教育的交通失信行為主體(以下簡稱申請人),應當在我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各業(yè)務窗口提出。
具有本辦法第七條情形之一的,交通失信行為主體應當向太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法制大隊提出失信分值折抵申請。
第十一條 交通失信行為主體申請參加現場學習、體驗教育或失信分值折抵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受理。但申請人系自然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 有交通違法行為或發(fā)生交通事故尚未處理完畢或涉嫌犯罪法院尚未作出判決的;
(二) 機動車駕駛證逾期未審驗,或者機動車駕駛證在扣留或暫扣期間的;
(三) 機動車駕駛證有滿分記錄未接受滿分教育培訓或經培訓被認定為不合格或未完成清分業(yè)務的;
(四) 名下的機動車有未按規(guī)定期限參加安全技術檢驗的;
(五) 名下的機動車有未按規(guī)定辦理注銷登記的;
(六) 在本年度內,參加現場學習、考試或者體驗教育時存在弄虛作假、冒名頂替情形的;
(七) 一年內,申請記錄超過四次或交通失信分值修復累計已達到20分的;
(八) 申請人未在“山西太原交警”微信公眾號進行實名注冊的。
第十二條 申請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 交通失信行為主體的身份證明或法定代表人授權委托書;
(二) 交通信用信息修復書面申請書;
(三) 交通失信信用修復承諾。
申請交通失信分值折抵的,應當攜帶本人的身份證明或法定代表人授權委托書和有關部門出具的證明材料。
第十三條 受理申請的工作人員應當當場對申請人進行資格審查。
經核查,符合參加現場學習、體驗教育受理條件的,應當當場錄入信用信息管理平臺,并制作受理憑證。
經認定,屬于交通失信分值折抵情形的,工作人員應當錄入信用信息管理平臺,進行失信分值折抵。
不符合申請條件或失信分值折抵情形的,應當一次性告知其原因。
第十四條 受理憑證自簽發(fā)之日起生效。申請人應當按照所申請的減免交通失信分值方式,在規(guī)定時間內完成現場學習、考試或體驗教育。
第十五條 申請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理憑證自動失效:
(一) 未在規(guī)定時間內參加現場學習或經補考仍未通過考試的;
(二) 未在規(guī)定時間內參加體驗教育或參加體驗教育被認定為不合格的。
第十六條 因具有本規(guī)定第十五條情形之一未完成信用修復的申請人,可以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重新申請,一年內重新申請三次為限。
第十七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申請報名情況,適時安排申請人接受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學習現場學習或交通安全公益活動。
第三章 現場學習
第十八條 現場學習形式包括講解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安全文明駕駛常識及相關知識,演示應急處置知識,組織觀看交通安全宣傳片、交通安全公益廣告,組織學員交流學習體會,組織駕駛人開展簽署保證書和宣誓等。
第十九條 現場學習內容包括:
(一) 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
(二) 常見交通標志、標線和交通警察手勢辨識;
(三) 文明交通、安全行車常識;
(四) 惡劣天氣和復雜道路駕駛常識;
(五) 太原市交通失信行為聯合懲戒辦法;
(六) 太原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
(七) 其他法律法規(guī)及相關知識。
第二十條 現場學習時間不少于2日,學習總時長不少于6小時。
第二十一條 現場學習課前、課后應當采用簽到、點名、身份證明核對等方式進行考勤,并記入學習檔案。
法人在本單位組織現場學習時,應當提前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報告。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派民警進行現場指導,并提供必要的幫助。
第二十二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嚴格現場學習秩序,對違反紀律的,取消本次參加教育資格。
第二十三條 申請人完成規(guī)定學時后,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組織申請人考試。
考試時間為45分鐘,考試成績達到90分以上的為合格。
考試合格的,減免失信分值10分??荚嚥缓细竦模梢陨暾堁a考兩次。
重新考試仍然不合格的,視為本次現場學習無效。
第二十四條 考試過程中存在違反考試紀律、擾亂考場秩序、由他人替考等行為的,本次考試無效,終止其交通信用信息修復資格。
第二十五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通過隨機抓拍照片,現場監(jiān)督等方式,確保申請人本人持續(xù)參加現場學習。
申請人參加現場學習形成的資料應當上傳至信用信息管理平臺。
第四章 體驗教育
第二十六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鼓勵交通失信行為主體通過體驗教育減免失信分值。
第二十七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將參加體驗教育的人員安排在我市主要路口或路段,并為其提供必要的體驗裝備。
第二十八條 參加體驗教育的人員應當服從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的安排。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建立考核制度加強管理,確保體驗教育收到良好的社會實效。
第二十九條 體驗教育形式包括文明交通勸導、交通安全宣傳、接受群眾求助等。
第三十條 體驗教育活動原則上不少于三日,每日不少于兩小時。但遇惡劣氣象條件或其他不可抗力的情形除外。
第三十一條 體驗教育活動開始前、結束后應當采用簽到、點名、身份證明核對等方式進行考勤,并記入檔案。
第三十二條 參加體驗教育人員存在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不合格,取消本次交通信用信息修復資格:
(一) 由他人替代的;
(二) 不履行職責的;
(三) 無故遲到或早退15分鐘以上的;
(四) 中途離場超過10分鐘或者累計無故離開崗位兩次以上的。
第三十三條 體驗教育結束后,經認定合格的,按照下列規(guī)定減免失信分值:
(一) 申請人系自然人的,減免失信分值10分;
(二) 申請人系法人的,按照本規(guī)定要求,完成對本單位人員現場學習后,減免失信分值20分。
第三十四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通過隨機抓拍照片、現場監(jiān)督等方式,做好體驗教育資料留存工作。
申請人參加體驗教育形成的資料應當上傳至信息管理平臺。
第五章 監(jiān)督管理
第三十五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建立交通信用修復審核及監(jiān)督檢查制度,加強對交通失信行為主體信用信息修復工作的監(jiān)督管理。
第三十六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對在開展交通失信行為主體交通信用信息修復工作中,收集、處理的個人信息負有保密義務,不得泄露、篡改或者私自保存,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三十七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建立舉報、投訴查處制度,方便群眾通過信函、電話、網絡等方式對交通失信行為主體交通信用信息修復中出現的違規(guī)問題進行舉報投訴,對舉報投訴的內容應當及時進行核查,并向舉報人反饋查處情況。
第三十八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交通信用信息修復工作中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依紀依法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所稱“一年內”,是指從1月1日至12月31日以公歷計算的一個自然年度內。
第四十條 本辦法由太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法制大隊負責解釋。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自2020年5月1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