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30日,在“依法打擊電信網絡新型犯罪”新聞發(fā)布會上,省高院通報了我省法院審理的四類網絡犯罪典型案例。
根據最高法、最高檢和公安部相關規(guī)定,網絡犯罪案件限定為以下四種類型。
危害計算機信息系統(tǒng)安全犯罪,我市迎澤區(qū)法院審理的付某等人非法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tǒng)案件比較典型。2016年以來,付某在境外開辦多個賭博網站,雇用多人租用服務器作為VPN (虛擬專用網絡),非法侵入我省一新聞網站,上傳其建立暗鏈的賭博網站鏈接頁面,以此提高賭博網站的搜索排名,吸引網民瀏覽并參與賭博。
通過危害計算機信息系統(tǒng)安全實施盜竊、詐騙、敲詐、勒索等犯罪,如大同市中級法院審理的李某職務侵占罪、盜竊罪一案。李某利用負責組建北京某網絡公司境外某分公司并維護計算機系統(tǒng)的職務便利,掌握了公司操作管理系統(tǒng)的核心密碼,自行設計了一款軟件程序植入到分公司操作管理系統(tǒng)。辭職后,李某在位于大同市的家中,利用已設置的系統(tǒng)密碼和后門程序,在分公司操作管理系統(tǒng)上傳了自行設計的可以激活作廢充值卡的程序,并登錄系統(tǒng)數據庫重新激活作廢充值卡,將篡改激活后的充值卡卡號、密碼發(fā)給代理商,由下線代理商給其充值卡面額30%-50%的回報。李某累計篡改不同面額充值卡71.5萬余次,造成網絡公司直接損失1500萬余元,其非法獲利708萬元。
主要犯罪行為在網絡上實施的其他案件,如我市小店區(qū)法院審理的蔡某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案。蔡某通過他人利用網絡技術給手機定位,并通過微信朋友圈發(fā)布出售公民個人手機號碼軌跡定位信息,以每條信息1500元到2500元不等的價格出售。
涉眾型網絡犯罪,如孫某等人詐騙、掩飾、隱瞞犯罪所得案,劉某等人詐騙案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