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終歲尾,又到許多職工突擊休年假的時候。休或不休,有哪些需要理清的問題?省、市人社部門12月4日給出解答。
根據(jù)相關規(guī)定,職工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但是如果職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數(shù)多于年休假天數(shù)的;職工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guī)定不扣工資的;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兩個月以上的;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都不能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用人單位經(jīng)職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職工年休假天數(shù)少于應休年休假天數(shù)的,單位應按照其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工資報酬,其中包含用人單位支付職工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如果企業(yè)安排職工休年假,但職工因本人原因且書面提出不休年假的,企業(yè)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
企業(yè)與職工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當年度未安排職工休滿應休年假的,應當按照職工當年已工作時間折算應休未休年假天數(shù)并支付未休年假工資報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折算公式為:(當年度在本單位已過日歷天數(shù)÷365天)×職工本人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shù)-當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數(sh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