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日,記者從萬柏林區(qū)法院獲悉,該院日前發(fā)出了2021年首個人身安全保護令,這也是該院在《民法典》頒布實施后發(fā)出的首個人身安全保護令。
案件當事人張某(女)與被申請人李某系夫妻關系,雙方離婚糾紛案件正在審理中。申請人張某稱,被申請人李某多次毆打自己,二人分居后,李某還多次到張某工作處惡意騷擾,且在張某晚上下班后至張某居住處威脅恐嚇,張某已不能忍受并非常擔憂自己及家人的人身安全,故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
承辦法官審查認為,張某提交的申請書、報警記錄,可證明張某面臨家庭暴力的現(xiàn)實危險,張某的申請符合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法定條件,并據(jù)此依法裁定,禁止被申請人李某對申請人張某實施威脅、辱罵、毆打等家庭暴力行為;禁止被申請人李某騷擾、跟蹤、接觸申請人張某。如李某違反上述禁令,將依據(jù)《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四條規(guī)定,視情節(jié)輕重,處以罰款、拘留;構(gòu)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人身安全保護令是一種民事強制措施,即法院為了保護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子女和特定親屬的人身安全、確保婚姻案件程序的正常進行而作出的民事裁定。人民法院通過及時發(fā)出人身安全保護令,有效遏制家庭暴力的發(fā)生,維護受到家庭暴力傷害的婦女、兒童、老年人、殘疾人等的人身安全和人格尊嚴,同時也是用司法手段向全社會宣示,國家反對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維護和平、和睦、文明的家庭關系。
法官提醒,您或您身邊的親朋好友如遭受家暴,請第一時間撥打110報警或者向所在單位、居(村)委會、婦女聯(lián)合會等部門投訴、反映或者求助,并注意保留相關證據(jù),學會用法律武器保護合法權(quán)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