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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罪認罰依法從寬處理 市檢察院通報六起典型案例

來源:太原晚報 作者:本報記者 劉友旺 2019年12月28日 06:25

  外出旅游買了兩塊手表,為了逃避海關監(jiān)管,將手表和盒子分開攜帶入關,涉嫌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在檢察官釋法說理下,兩名犯罪嫌疑人自愿認罪認罰,繳納罰金,避免了國家稅款損失,依法被不起訴……12月27日,市檢察院召開推進認罪認罰從寬工作新聞發(fā)布會,通報了6起典型案例。

  走私手表

  今年6月,兩家企業(yè)的負責人任某、張某在澳門旅游期間,為任某愛人購買了兩塊高檔手表。為逃避海關監(jiān)管,二人決定將表和盒子分開攜帶入關。在武宿國際機場入關查驗時,任某攜帶手表先行通過海關查驗,張某攜帶表盒被查獲,二人隨后又微信聯(lián)系,試圖掩蓋走私犯罪行為。經(jīng)海關人員做工作,二人當場認罪并表示愿意接受處罰。經(jīng)鑒定,涉案兩塊手表價值39.5萬元,偷逃應繳稅款19.8萬余元。11月20日,市檢察院受理此案后審查認為,任某、張某的行為已涉嫌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但考慮到二人均系民營企業(yè)家,犯罪情節(jié)輕微,且系初犯,涉案物品已被扣押未造成稅款損失,可依法適用自愿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審查起訴階段,承辦檢察官充分釋法說理,分析指出二人對刑事違法認識上的不足,提出民營企業(yè)家更應該承擔社會責任,遵紀守法,為企業(yè)和員工樹立榜樣。二人真誠表示愿意接受刑罰處罰,寫下悔罪書,表示要提高法律意識,堅決不觸碰法律底線。12月12日,市檢察院對任某、張某作出不起訴決定。

  酒后駕車

  今年2月27日晚10時39分,被告人曹某酒后駕車沿康寧街由西向東行駛至塢城南路路口時,被交警查獲。經(jīng)鑒定,曹某血樣中乙醇含量為135.82mg/100ml。到案后,曹某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11月12日,公安機關以曹某涉嫌危險駕駛罪,向小店區(qū)檢察院移送審查起訴。檢察院審查認為,鑒于曹某到案如實供述罪行、自愿認罪認罰,并簽署《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可以依法從寬處理。11月22日,小店區(qū)檢察院向小店區(qū)法院提起公訴,并建議判處曹某拘役二個月,緩刑二個月,并處罰金6000元。11月29日,小店區(qū)法院開庭審理并當庭宣判,被告人曹某當庭認罪認罰,法院全部采納檢察機關提出的確定刑量刑建議。

  少年行竊

  今年7月25日至8月2日,未成年人李某多次在小店區(qū)、迎澤區(qū)、杏花嶺區(qū)、萬柏林區(qū)等地的酒店前臺行竊,共竊取7部手機及現(xiàn)金1750元。經(jīng)鑒定,被盜手機價值共計4112元。部分贓物已發(fā)還,贓款已揮霍。 10月29日,公安機關以李某涉嫌盜竊罪向晉源區(qū)檢察院移送審查起訴。11月14日,檢察院向李某告知了認罪認罰的相關制度,聽取了李某及其辯護律師意見,李某在律師的見證下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經(jīng)綜合研判,檢察機關提出有期徒刑一年一個月、并處罰金1000元的精準量刑建議。11月26日,晉源區(qū)法院當庭宣判,采納了檢察院提出的精準量刑。

  攬工程行騙

  2014年11月,被害人杜某經(jīng)人介紹認識了被告人段某。段某謊稱能幫杜某承攬到井下采煤工程,隨即先后以疏通關系為由,向杜某索要活動經(jīng)費25萬元。2017年6月至2018年5月,段某分7次通過微信退還杜某1.7萬元,其余23.3萬元全部用于個人消費。今年1月4日,經(jīng)古交市公安局口頭通知,段某主動到案,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

  此案移送審查起訴后,承辦案件的古交市檢察院檢察長為化解社會矛盾,先后4次主動向雙方當事人釋法說理并從中調(diào)解,最終被告人退還了所有款項,雙方達成和解。同時,檢察機關實地調(diào)查了段某的日常表現(xiàn)和自首歸案后的悔罪表現(xiàn)等,提出確定刑量刑建議,依法告知其認罪認罰的相關規(guī)定,使其對詐騙罪自愿認罪認罰,并在值班律師的見證下簽署了具結(jié)書。今年11月8日,古交市法院作出判決,采納檢察機關量刑建議,當庭判處段某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25000元。

  信用卡詐騙

  今年7月23日,樊某以能夠幫助超限額提取公積金為由,獲取被害人陳某的銀行卡、身份證信息。在將陳某的公積金賬戶內(nèi)資金提取到銀行卡賬戶后,樊某騙取了陳某的短信驗證碼,通過微信、支付寶將賬戶內(nèi)2萬元轉(zhuǎn)走并揮霍。10月23日,公安機關以樊某涉嫌盜竊罪向杏花嶺區(qū)檢察院移送審查起訴。辦案檢察官告知被告人樊某認罪認罰的相關制度,聽取了樊某及值班律師的意見,樊某自愿認罪認罰。12月17日,杏花嶺區(qū)法院采納杏花嶺區(qū)檢察院院起訴指控罪名及量刑建議,以犯信用卡詐騙罪判處樊某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緩刑二年,并處罰金2萬元。

  偷盜電線

  今年3月初,被告人岳某在太鋼29小區(qū)的一個麻將館中,偷走一部價值397元的手機;8月3日,岳某伙同白某來到尖草坪區(qū)某宿舍門口,將被害人劉某停放在此處車輛內(nèi)的西瓜盜走;8月4日至8月6日,岳某伙同白某多次來到杏花嶺區(qū)某施工工地行竊,偷走價值1330元的電焊機,在剪斷了價值1700元的電線準備偷走時,白某被當場抓獲。隨后,根據(jù)白某交代,民警將岳某抓獲。11月7日,公安機關將岳某、白某移送杏花嶺區(qū)檢察院審查起訴。案件受理后,檢察官告知被告人認罪認罰的相關制度和量刑建議提出的具體方法,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岳某、白某均認罪認罰,同意檢察機關的量刑建議和程序適用,分別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

  11月27日,杏花嶺區(qū)檢察院以岳某犯盜竊罪向杏花嶺區(qū)法院提起公訴,同日對白某作相對不起訴處理。庭審后,法院采納檢察機關量刑建議,判處岳某有期徒刑10個月,并處罰金2000元。

(責編:張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