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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時,彩禮該不該返還?

最高人民法院明確三種情況可返還

來源:太原晚報 作者:陳珊 2024年01月07日 08:42

  結婚不到半年,小兩口因瑣事鬧得不可開交,男方起訴離婚,要求返還23萬余元彩禮,經(jīng)杏花嶺區(qū)人民法院調解,女方一次性返還彩禮15萬元。離婚時該不該返還彩禮,又該怎么還?1月5日,帶著疑問,記者采訪了主審法官馮建軍,法官通過案例作出解釋。

  結婚半年“曲終人散”

  娶媳婦送彩禮,嫁閨女陪嫁妝,是中國人結婚的傳統(tǒng)習俗,也蘊含著人們對婚姻的期盼與祝福。

  兩年前,太原后生小郝相親認識了女孩小張,兩人一見鐘情。2023年5月12日,沉浸在愛情中的小情侶登記結婚。沒想到婚后不到半年,他們就常因生活瑣事爭吵,家庭矛盾不斷加深,終于在一次爭吵后,小張一氣之下回了娘家。事后,小郝和父母多次勸慰,小張仍不肯回心轉意,這讓小郝心灰意冷,雙方關系徹底決裂。

  2023年11月20日,小郝向法院遞交訴狀,要求法院判令他和小張離婚,并提出女方應返還彩禮及婚禮支出共計23.76萬元。小郝遞交法院的“結婚清單”包括彩禮20.8萬元、“三金”2萬元、給新娘的“改口費”6600元以及給新娘弟弟的“壓箱錢”3000元。

  小張表示,小郝對她缺乏信任,婚后多次隱瞞收入,且對自己的父母不尊重,讓她感覺遭遇了“冷暴力”。小張同意離婚,但不愿意返還彩禮,“彩禮和‘三金’都是他自愿給我的。”

  找準焦點進行調解

  “法官,這20多萬元彩禮都是我父母的血汗錢,必須一分不少地還我!”“你說退還就退還嗎?”……杏花嶺區(qū)人民法院立案后,考慮到彩禮糾紛關乎公序良俗,妥善化解是最好的結果。經(jīng)雙方當事人同意,案件分流至馮建軍工作室進行調解。

  馮建軍受理案件后,與雙方多次溝通交流,他認為兩位年輕人在婚姻磨合中,因生活瑣事頻繁發(fā)生沖突,缺乏有效溝通,致使雙方感到失望,最終互生怨懟,婚姻已無存續(xù)可能。

  對于本案爭議的焦點問題,法官向雙方當事人釋明,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雙方結婚共同生活時間的長短,應作為確定離婚時彩禮是否返還以及返還比例的重要因素。本案中,小郝、小張兩人共同生活僅半年,且小郝沒有明顯過錯,結合太原市經(jīng)濟生活水平及男方當事人家庭經(jīng)濟收入情況,小郝給付的彩禮款數(shù)額較高,事實上也造成了男方較重的家庭負擔。

  經(jīng)過法官耐心調解,雙方當事人最終達成了調解協(xié)議:小郝和小張自愿離婚;小張于2023年12月18日一次性返還彩禮15萬元。至此,因彩禮鬧得不可開交的兩家人案結事了。

  法官:最高人民法院明確彩禮判準

  彩禮作為我國婚嫁領域的傳統(tǒng)習俗,有著深厚的社會文化基礎。但是,近年來彩禮數(shù)額持續(xù)走高,涉彩禮糾紛案件數(shù)量呈上升趨勢。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民政部、全國婦聯(lián)聯(lián)合發(fā)布人民法院涉彩禮糾紛典型案例。關于返還彩禮條件,最高人民法院明確了處理涉彩禮糾紛的三項原則:一是明確嚴禁借婚姻索取財物;二是充分尊重民間習俗,以當?shù)厝罕娖毡檎J可為基礎合理認定彩禮范圍;三是充分考慮彩禮的目的性特征,斟酌共同生活時間、婚姻登記、孕育子女等因素在婚姻中的比重,合理平衡當事人權益。

  什么情況下可以請求返還彩禮?馮建軍耐心解釋:第一種情況是“閃離”;第二種情況是登記結婚但沒有共同生活的;第三種情況是當事人為了所謂“面子”支付大額彩禮的,從而導致其家庭生活水平急劇下降,甚至債臺高筑的,離婚時也應當返還彩禮。返還彩禮范圍要根據(jù)已給付彩禮的使用情況、婚姻關系等事實綜合把握,在處理方式上也應靈活運用,特別是彩禮已轉化為共同生活財產(chǎn)時,可將彩禮的返還與分割共同財產(chǎn)一并考慮。

  調解結束后,馮建軍真誠建議,婚姻中不論是哪一方,都要及時有效溝通,爭吵斗氣不是解決問題的關鍵,“良好的婚姻關系需要夫妻共同創(chuàng)造,通過這起案例希望大家以實際行動營造健康、節(jié)儉、文明的婚嫁新風,讓婚姻始于愛,彩禮歸于‘禮’?!?/p>

  法條鏈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中第五條明確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但確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guī)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責編:范婉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