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雙方成婚不足半年便感情破裂,離婚時彩禮該不該還?如果還的話,該還多少?7月23日,萬柏林法院通過發(fā)布一起典型案例,借此以案釋法。
2022年1月,原告小劉和被告小范經人介紹認識,2023年5月兩人登記結婚,6月舉辦結婚儀式。按照本地習俗以及雙方家庭協(xié)商,小劉向小范給付彩禮238800元。結婚時,收禮金139066元,小劉給小范轉了90000元。
雖然是自愿登記結婚,但婚前兩人缺乏了解,婚后因性格、家庭事務及家庭經濟等方面的原因,經常發(fā)生矛盾。最終,小范于2023年10月離家,11月搬走自己的個人生活用品,兩人不再共同生活。
結婚雖不足半年,但兩人已下定決心分道揚鑣。小劉起訴至萬柏林法院,請求判決離婚并返還彩禮238800元、返還改口紅包9200元、分割婚后收取的禮金、返還其代被告繳納的個人汽車保養(yǎng)費、保險費、返還加油卡、依法分割被告工資收入10000元、返還其在辦理典禮儀式后宴請被告同事所支出的款項。
對于小劉的起訴,被告小范辯稱,婚后雙方有共同生活、共同居住的經歷,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原告是過錯方,被告對這段婚姻很慎重,被告在婚姻存續(xù)期間承擔了所有家務,本案不具備返還彩禮的事實和法律依據(jù)。
彩禮到底該不該返還?法官認為,在傳統(tǒng)習俗中,彩禮蘊含著對婚姻的期盼和祝福,給付彩禮的目的除了締結婚姻關系,更重要的是為了雙方長期穩(wěn)定的夫妻共同生活,雙方共同生活時間長短是確定彩禮是否返還及返還比例的重要考慮因素。本案中,原、被告婚后共同生活不足半年時間,原告給付彩禮的目的明顯未能全部實現(xiàn),結合雙方共同生活時間、給付彩禮金額、當?shù)亓曀准芭缴硇慕】档纫蛩乜紤],法院判決被告返還原告已給付彩禮的60%,即143280元。
關于原告小劉訴請的返還禮金、代繳汽車保養(yǎng)費、保險費、宴請雙方朋友支出費用及改口紅包費、新年紅包費等問題,法官認為,禮金是雙方基于習俗習慣、禮尚往來舉辦婚禮宴請各自親朋好友的受贈財物,且收取的禮金雙方各有所得,同時,雙方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的共同生活支出或出于祝福支付的紅包等費用,不屬于法定返還之情形,法院不予支持。
最終,萬柏林法院于今年3月作出判決:一、準予原告小劉與被告小范離婚。二、被告小范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原告小劉返還彩禮143280元。三、駁回原告小劉的其他訴訟請求。
宣判后,雙方均未提出上訴,判決已發(fā)生法律效力。